一律批准
工作限制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
可享退休金條款
外間工作
合約條款
指定非商業機構
首長級公務員
首長級薪級
首長級薪級第1點 :
總建築師、總勞工事務主任、總機師、總警司、首席行政主任、首席醫生、首席社會工作主任
首長級薪級第2點 :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懲教署助理署長、教育署助理署長、政府城市規劃師、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首長級薪級第3點 :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庫務署副署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
首長級薪級第4點 :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顧問醫生、房屋署副署長、公司注冊處處長
首長級薪級第5點 :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屋宇署署長、渠務署署長、地政總署署長、警務處副處長
首長級薪級第6點 :
首長級甲級政務官、懲教署署長、消防處處長、政府新聞處處長、法律援助署署長
首長級薪級第7點 :
教育署署長、房屋署署長
首長級薪級第8點 :
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警務處處長、司法機構政務長
第一(一)條
“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第二十一(丙)條
“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
第二十二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個案記錄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退休金條例》(第89章)
根據政治委任制度獲委任的主要官員
停止政府職務
國際公約
(a) 《1966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采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第一條第(2)(c)款 :
“該項政策的目的應在於保證選擇職業的自由,使每一工人都可以有充分機會取得擔任最適合其本人的工作所需資格,並就該項工作運用其技能和才能,而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基本法》內下列條文與規管首長級公務員 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機制有關 :
第三十三條
“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一百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准。”
新安排
詳情請參閱 " 規管措施 " 下的第五至七段。
新長期聘用條款
新退休金計劃
新條款
禁制期
管制期
暫停支付退休金
(a)
退休公務員再度受聘擔任公職,或受聘於補助機構服務,而該服務是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決定為屬公職服務者,則有關的退休金可在該人員擔任公職或在補助機構服務期間暫停支付;以及
(b)
退休公務員未經事先批准而在退休後的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其退休金可暫停支付。
職系首長
舊安排
舊退休金計劃
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離職前休假
離職後